各市、州、县(市、区)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、教育局、各有关职业院校: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4〕19号)和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》(鄂政发〔2014〕51号),神话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,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,不断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,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,培养更多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强企业合作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布, 请参照执行。
附件: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有关税收政策(鄂财教发2016 85号).pdf
湖北省财政厅
2016年9月7日